如果错误给予了心肺复苏,要不要担法律责任?后果会不会很严重?

我国有好人法,保护好人好事、见义勇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

【紧急救助的责任豁免】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心肺复苏术对未发生心脏骤停的患者造成的伤害


非专业人员可能不愿意对无反应、无呼吸或呼吸异常的人进行心肺复苏术,因为担心对未发生心脏骤停的人进行胸外按压会造成严重伤害。2020年,ILCOR对心肺复苏对非心脏骤停的患者造成伤害的证据进行了回顾。该系统性回顾确定了四项极低确定性的观察性研究,纳入了762名非心脏骤停但在医院外接受非专业人员心肺复苏的患者。其中三项研究回顾了医疗记录以确定伤害,一项研究包括后续电话访谈。前三项研究的汇总数据,包括345名患者,发现横纹肌溶解症的发生率为0.3%(1例),骨折(肋骨和锁骨)的发生率为1.7%(95% CI,0.4--3.1%),胸部压迫区疼痛为8.7%(95%CI,5.7-11.7%),没有临床相关的内脏损伤。第四项研究依靠消防部门在现场的观察,417名患者没有受伤报告。对接受心肺复苏术但未发生心脏骤停的人造成严重伤害的病例报告和病例系列有可能被发表,因为它们是广大医疗服务者普遍感兴趣的。公布的少数伤害报告加强了这样的论点,即伤害可能非常罕见,有利的影响远远超过不利的影响。

尽管有极低的确定性证据,ILCOR建议非专业人员对怀疑心脏骤停的患者进行心肺复苏,而不必担心对未发生心脏骤停的患者造成伤害。急救中心的指南与ILCOR治疗建议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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